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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承包人造成质量上的问题修复后不合格发包人有权降低价款

发布时间:2024-03-23 19:29:46
来源:欧宝nba直播在线直播 作者:欧宝odbo官网
概要信息:
针对承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上的问题,首先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只有在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等情况下,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或反诉,才能得到支持。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检查工程是不是满足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保证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竣工验收有严格规定,工程要通过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已经按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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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承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上的问题,首先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只有在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等情况下,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或反诉,才能得到支持。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检查工程是不是满足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保证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竣工验收有严格规定,工程要通过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针对承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首先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只有在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等情况下,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或反诉,才能得到支持。

  2011年4月22日,远东置业以工作联系函形式告知中建一局,溪隐府工程于2011年4月26日正式开工。

  2011年5月10日,中建一局回函远东置业称,为确保工程进度及年度节点计划的顺利完成,恳请双方尽快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基坑支护施工合同,并承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组织人员、材料、机械进场施工。

  2011年5月12日,双方签订《远东溪隐府住宅小区基坑支护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基坑支护合同),约定本工程基坑规模约11.9平方米,开挖深度为5-7米,基坑支护安全三级。

  2011年8月20日,远东置业与中建一局签订石材幕墙协议,约定本工程所用幕墙石材由承包人提供(石材品牌由发包人确认),承包人进行管理、使用,计入承包商合同总造价。

  2013年4月26日,中建一局工程项目部致函远东置业,根据远东置业新的部署中建一局及时对现场施工人员及物资重新做了安排。

  2014年4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作为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2014年10月9日,双方签订《溪隐府高层区竣工交付进度奖罚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为保证施工进度,充分调动施工性,更好的做好双方施工配合工作,经友好协商,就高层区工程的竣工交付进度制定本协议。

  2016年11月30日,中建一局以远东置业为被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诉讼。江苏高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苏民辖8、9、10号民事裁定,分别裁定由江苏高院审理(2016)苏02民初217号、(2016)苏0282民初9433号、(2016)苏0282民初6679号。三案提级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江苏高院合并审理。

  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检查工程是否契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保证工程质量,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工程竣工验收有严格规定,工程要通过竣工验收,一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品质衡量准则。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合格的工程不可以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合同解除后,在中建一局配合下,案涉工程在诉讼中已通过远东置业组织的竣工验收,应推定案涉工程并非不合格工程。当然,即便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仍应承担质保责任,补充协议中双方也约定,“无论甲方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或验收,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工程(含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对所有分包)的质量所负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可见,针对承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上的问题,首先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只有在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等情况下,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或反诉,才能得到支持。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文作者:于中威,空军第一航空学院法学学士,文丰建工部副主任,执业10年。

  先后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华润医药中西大区、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土资源投资开发管理中心、郑州机动车质量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郑州天地新城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妇幼保健院、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驻马店供电公司、鲁山豫能抽水蓄能有限公司、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电视台法治频道等多家单位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投融资方面,先后参与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票及短融项目、河南省某集团“两路一桥”并购项目等。

  在诉讼领域,多次参与并代理商事类型诉讼,擅长建设工程、公司业务领域的纠纷处理。代表案例:

  2018年,付某某、熊某诉贾某某、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某某石化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标的4000万元),郑州中院,代表原告参与本案诉讼工作;

  2019年,张某、冯某诉漯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标的3500万元),漯河中院,代表被告置业公司获得胜诉;

  2020年,张某某诉漯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纠纷(标的600万元),河南省高院提审,代理置业公司,公司不承担责任;

  2020年,巩义市某某牧业有限公司申请河南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合同仲裁纠纷(标的1000万),郑州仲裁委员会审理,代理申请人牧业公司并取得胜诉;代理数十起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买卖合同等各类纠纷,并取得良好效果;

  2022年,张某、冯某诉漯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标的3500万元),漯河中院,代表被告置业公司获得胜诉;

  2022年,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6.5亿余元),郑州中院,代表原告百瑞信托获得胜诉。

  《双创可转债发行法律实务》《新三板企业国有股权管理 》《国有企业章程特殊性安排》《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法律风险》《建设工程价费构成中政府干预因素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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