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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添律师:工程建筑问答!

发布时间:2023-11-20 08:31:41
来源:欧宝nba直播在线直播 作者:欧宝odbo官网
概要信息:
《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与案例精析》作者从法律角度结合自己审判实践,对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践中的重大典型疑难问题进行汇总、梳理、总结并尽可能的类型化,使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系统性,其后更精选经典案例,分析办案技巧,展现案件裁判思路,对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1)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
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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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与案例精析》作者从法律角度结合自己审判实践,对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践中的重大典型疑难问题进行汇总、梳理、总结并尽可能的类型化,使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系统性,其后更精选经典案例,分析办案技巧,展现案件裁判思路,对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1)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能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最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发包方没有一点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体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以充分的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财产保全的方式提起诉讼依。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体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性或者名为分包实为转包,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对于这类纠纷可通过实际施工人的诉权进行解决或者根据发包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已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真实的情况要求支付工程款。

  这种纠纷主要体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对于这类纠纷,承包方可以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方式向发包方邮寄竣工结算报告,如果有公正部门对该邮寄行为予以公证则更为妥当。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应依法支付工程款。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体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对于这类纠纷,只要发包方已经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合格或者已经对工程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则承包方可依法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合同律师:该类纠纷主要体现为建设工程完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建设工程完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上的问题扣押最后5%尾款而承包人则无可奈何。对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工程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只要承包人切实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可完全通过仲裁或诉讼争取权益。

  依据国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验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整体的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验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依据国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完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做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完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是对工程完工验收做监督,非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主体。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省***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该工程建设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内容有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总价、工程量子目单价、建筑设计企业供应材料品种及单价、弃渣运距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业主提供的很多材料单价,必须完全能成为甲方与建筑设计企业所签订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乙方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居间成功后,在甲方正常施工的一个月内,应向乙方支付***元整;在正常施工的两个月内,应支付***;剩余施工合同金额从正常施工的第三个月开始,根据甲方每月取得的验工计价款,按***%的比例支付;竣工结算完毕,甲方取得全部工程款后五日内全部结清。

  建设单位理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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