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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6万元+责令整改!北海某公司因此事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3-27 09:55:25
来源:欧宝nba直播在线直播 作者:欧宝odbo官网
概要信息:
北海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开展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评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委按照查处严格的执法程序,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抽查生产经营现场及职业卫生资料,对该公司做查处。 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北海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发现:
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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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开展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评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委按照查处严格的执法程序,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抽查生产经营现场及职业卫生资料,对该公司做查处。

  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北海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生产液晶显示屏,现场检查该公司作业场所,设置有投料车间、涂胶车间、曝光车间等16个车间及分区,现场共有作业劳动者33人。执法人员用噪声分析仪(型号YSD130)对现场进行仔细的检测,其中切割车间、脱模车间及PI清洗车间最大噪声分别为86.7dB、93.2dB、89.9dB,检查时该公司未能出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及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18年9月投产,行业类别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属于行业编号为C397电子器件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分类,根据2023年6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出具的北海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检测的报告数据显示,识别出该公司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盐酸、氢氧化钠及有机溶剂等,其中属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明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盐酸、氢氧化钠等,查实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有:投料、曝光、PI前清洗、银点印刷、切割、封口、清洗岗位存在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显影岗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为噪声、盐酸及氢氧化钠。结合该企业来提供的5月11日当班岗位人员名单,查实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及对应岗位为:周某鑫系投料工、鲜某及严某林系曝光工、张某庆系显影工、黄某凤为PI前清洗工、蔡某为银点印刷工、谢某及关某娇和林某勇系切割工、欧某萍为封口工、罗某红为清洗工,该公司生产班制为白班,工时实行8h/d、6d/w。通过对该公司厂长=、投资人等及劳动者黄某凤、罗某红的询问,明确该厂投产至2023年5月11日前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黄某凤等11人开展过职业健康检查,也未开展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评价。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自2018年至2023年5月11日前北海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黄某凤等11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法律法规;2、自2018年至2023年5月11日前北海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开展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有关法律法规。

  1、自2018年至2023年5月11日前北海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黄某凤等11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处罚幅度进行自由裁量,鉴于该公司能充分认识错误,积极努力配合、及时改正,已签订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协议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防护设施验收技术服务合同并取得评价检测报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结合北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建议处以陆万元整(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自2018年至2023年5月11日前北海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开展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建议给与警告,并责令90日内完成整改。

  对以上两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北海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以陆万元整(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90日内完成整改。

  (一)调查取证全面充分。本案中“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界定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要确定该企业存在存在何种职业危害因素;二是存在多少接害劳动者。以上两点需通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评价报告确定,但该企业同时存在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或检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对该公司做查处时,执法人员携带便携检验测试仪器对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测,并根据该公司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及实际生产产品对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查出该行业为C397电子器件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通过检验测试和确定行业分类初步确定该企业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但存在何种职业危害因素及接害劳动者仍未确定,这需要通过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其进行进一步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识别,才能确定违法事实。本案中,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对北海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检测,该报告结果识别出该公司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岗位,进而确定了接害劳动者,最终确定了违法事实。本案对证据采集比较细致有力,从每个方面充分证实了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恰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有两个条款是针对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的,分别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应的罚则为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罚款金额幅度分别为5万-10万、5万-30万。该两条罚款,同样适用未安排上岗前体检,但是本案中,该公司自2018年以来从未组织安排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已安排劳动者在接触危害因素的岗位工作,结合本案的违法事实以七十五条第(七)项为依据查处违法事实较为合理。

  本案中需认定“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违法事实,需以“何种岗位存在何种职业危害因素”为前提,然而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及检测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来开展并需支付检测费用。在执法实践中,当事人与执法机构就其作业场所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也有存在争议的情况。为取得全面充分的证据,建议对此类违法事实的认定,要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或评价报告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理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理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七十二条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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